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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毁损丢失停车场要担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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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经广泛征求意见,该局近日正式出台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,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根据新出台的《办法》,车辆在停车场毁损丢失,停车场要担责。

省物价局称,截至去年底,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061.77万辆。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,车辆停放供需矛盾日渐凸显,由此引发的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社会突出的民生问题。原机动车停放保管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,因此作出修订。

记者发现,新修订的《办法》最主要的是新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: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,防止车辆毁损、丢失;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,机动车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这对现在很多车在停车场被刮花或造成损毁,停车场推脱责任,车主得不到赔偿作出了界定。

不过,国家合同法规定:如果"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”。新出台的办法是否与合同法相违呢?

省物价局指出,办法使用的是"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”,即对当事人具体责任的认定还是应当"依法”,即依照合同法,由法院具体认定责任。车辆投了保险的,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诉讼,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先予赔偿,然后将向保管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。

三种情况免收停放费

1.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、写字楼、商场、娱乐场所、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;

2.进入机场、车站、码头、旅游景点、写字楼、商场、娱乐场所、宾馆酒店、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;

3.军警车辆、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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